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24〕4号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登录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5-04-14 23:51:07

  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处理完结。

  2024年4月19日,领信股份发布《2023年年度陈述估计无法如期发表的提示性公告》,称因年报没有编制完结,审计材料尚不齐备,估计无法如期发表2023年年度陈述。2024年4月30日,领信股份发布《股票因无法准时发表定时陈述强制停牌公告》,称因无法在2024年4月30日前发表年度陈述,公司股票自2024年5月6日起强制停牌。2024年6月27日,领信股份发表2023年年度陈述,审计安排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明定见的审计陈述。

  领信股份未在法定时限内发表2023年年度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揭露发表责任人未依照本法规则报送有关陈述或许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则,作为领信股份时任董事长、实践实行信息揭露发表业务担任人责任,担任公司全面办理,未能勤勉尽责、及时安排公司发表2023年年度陈述,是领信股份上述信息揭露发表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决议: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